有關稅法折舊年限的最新規定
有關稅法折舊年限的最新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0條規定:除非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否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十年;
(三)與生產和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除了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四年;
(五)電子設備,三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可以扣除以直線法計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
企業應從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對于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從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用途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期凈殘值。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估計凈殘值后,不得更改。
提醒:國稅發[2000] 84號文第三)條,與生產,經營有關的電子設備,火車,輪船,家用電器,工具,家具等交通工具,運輸工具均已使用5年。第二次調整為4年,電子設備增加為3年,應注意的是,該規定自2008年開始實施,以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無法調整。剩余價值可以由企業自行確定,只要是合理的,一旦確定,就無法更改。
稅收折舊期大于會計折舊期
《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規定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折舊不得少于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如果企業確定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高于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則應按照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在減免期間無需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最終解決。
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限可以短于稅法規定的折舊期限嗎?
稅法中提及的年數不少于指定的年數,這意味著比稅法長的年數不需要調整稅款
如果它短于稅法規定的折舊期限,則需要進行稅收調整。
如果固定資產會計折舊期與稅法不一致,該怎么辦?
企業提取固定資產帳戶時,通常會根據會計期間進行折舊。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期短于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則企業應每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以使會計折舊之間的差額大于折舊期內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由會計確定。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期長于稅法規定的最短期限,則可以認為會計法與稅法之間沒有差異。企業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照稅法規定的最短年限(或更長時間)計算稅前折舊額,即企業應在最短折舊年限(或更長時間)內每年折舊。稅法規定)。應稅收入的減少額少于稅法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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