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攤銷設立費
開辦費用,是指企業成立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費,外匯損益等。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成本。支出。籌建期是指企業自批準成立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生產)之日。企業在籌備成立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在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不少于5年內分期扣除。籌備階段開工費的財務和稅收業務處理如下。
在“企業會計系統”和“小型企業會計系統”中,啟動費用包含在“長期待攤費用”主題中,而“企業會計準則”列表中包含了啟動費用。 “管理費用”的主題。在《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財會[2006] 18號)的附錄“會計主體和主要會計處理方法”中,可以從“行政管理會計方法”的會計內容和主要會計處理方法中看出。 “費用”科目,就會計處理而言,成立費不再視為“長期遞延費用”或“遞延資產”,而是直接記入費用,并統一在“管理費用”帳戶中,并同時統一了營業費的會計范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應當視為長期遞延費用。如果按照規定進行攤銷,則允許扣除:1.折舊已全部扣除固定資產重建費用;2.租賃固定資產的重建費用;3.固定資產大修費用;4.應視為長期遞延費用的其他支出。可以看出,啟動費用不包括在長期待攤費用中。因此,筆者認為,新稅法不將開辦費用作為長期遞延費用包括在內,這與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是一致的,即企業可以從生產中扣除這些費用。并一次性付諸行動。盡管新的所得稅法并未規定有關啟動費用的稅前扣除的相關政策,但它并未表明對啟動費用沒有稅前扣除的限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某些稅收事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明確指出,新稅法并未明確列出啟動費用。作為長期遞延費用,企業可以在當日開始運營。當年的一次性扣除額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于長期預付費用的規定處理,但一旦選定,它無法更改。換句話說,根據新稅法,企業開辦費用可以一次性扣除或分期攤銷。當然,新稅法實施前幾年未攤銷的啟動費用也可以按照上述規定處理。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以前已將開辦費用計入長期遞延費用,則未攤銷部分可以一次攤銷到2008年的費用中,也可以根據企業的需要選擇處理。新稅法規定的長期待攤費用。但是,應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定,應將《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所述的其他應視為長期遞延費用的支出從發生支出的下個月的下個月開始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于3年。
在實際操作中,企業應注意準備期間發生的費用,并非所有費用都可以包括在啟動費用范圍內。不能包括在啟動費用中的費用包括:1.在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購置和建造過程中獲得各種資產,運輸費用,安裝費用,保險費和雇員補償費用。2.所有投資者應按照規定承擔的費用,例如差旅費,咨詢費,娛樂費和所有投資者在調查企業成立時產生的其他費用;3.為培訓員工而購買和建造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K3]投資者為通過投資資本籌集資金而支付的利息不包括在設立費用中,應由投資者承擔;5.外幣現金存款在銀行支付的手續費應由投資者承擔。如果啟動費用包括商務娛樂費用,廣告和業務促銷費用,則應按照稅法進行處理,即這兩項費用的稅前扣除額必須具有銷售(業務)收入。沒有銷售(營業)收入的商業娛樂費用,廣告和商業促銷費用只能結轉到以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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