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醫療保險可以享受個人稅收優惠嗎?
[簡介]:集團公司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個人自我保健部分的補償,除了基本醫療保險補償)是否屬于符合個人稅收優惠條件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根據財稅[2017] 39號文件,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集團企業本身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報銷以外的個人自理部分報銷)是否是可享受個人稅收優惠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根據財稅[2017] 39號,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指南框架和符合下列條件的示范條款開發的健康保險產品條件:
(一)健康保險產品采用具有擔保功能和低保證收入帳戶的通用保險方法,其中包括醫療保險和個人帳戶累積這兩項職責。被保險人的個人帳戶負責他所保險的保險公司的管理和維護。
(二)被保險人是年滿16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保險公司不得因為被保險人的病史而拒絕投保并保證續簽。
(三)醫療保險的范圍包括被保險人醫療保險所在地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內的自付費用以及超出被保險人支付范圍的一些費用;踞t療保險基金,費用的范圍,比例和金額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產品的特點自行確定。
(四)對于同一健康保險產品,可以根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的保險下限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設定。
(五)健康保險產品堅持“保證微利”的原則。如果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償率低于規定的比例,則保險公司應退還實際賠償額之間的差額。比率和被保險人個人帳戶的規定比率。
根據目標人群的不同保護項目和保護需求,可以滿足以下三種類型的健康保險產品,適用于:
1.愿意償還個人的公共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的人;
2.愿意通過公共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某些大筆醫療費用的人;
3.那些未參加公共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并愿意償還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的人。
對于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健康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按照《保險法》規定的程序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7號公告,保險公司銷售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及時為購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險單證明,并注明稅收優惠標識保險單證書上的代碼。
如果個人購買了沒有稅收抵免識別碼的商業健康保險,則支出金額不得扣除稅前。
因此,如果由集團公司本身提供的補充醫療保險,則如果在保險單上注明了稅收優惠識別代碼,則它不是具有個人稅收優惠資格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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