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地產公司銷售收入的說明
[指南]:就會計處理而言,尚未進行產權轉讓的開發產品尚未轉移產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因此不確認收益,并進行所得稅處理完全不同。 ,沒有充分考慮開發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確認房地產公司銷售收入的說明
對于銷售和開發產品的房地產公司,就收入確認條件和確認時間而言,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之間存在很大差異。
就會計處理而言,未進行產權轉讓的開發產品的產品所有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因此不確認收入,所得稅處理完全不同,不完全考慮開發產品的所有權和風險轉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刷發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如下:
“企業通過正式簽訂《房地產銷售合同》或《房地產預售合同》取得的收入,應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實現,并根據確認以下規定:
(一)如果以一次性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則應在實際收到價格或獲得付款證明(權利)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如果開發產品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則應根據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和付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如果付款人提前付款,則實現收入應在實際付款日確認。
(三)如果開發產品是通過銀行抵押出售的,則收入金額應根據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確定,首付款應在實際收款日期實現,并且余額應在銀行抵押貸款中處理。收益的實現在轉移日確認。
(四)如果采用委托方式銷售和開發產品,則應根據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如果通過支付傭金委托銷售和開發產品,則應在收貨人按照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收到收貨人銷售和開發的產品清單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產品銷售和開發的,屬于企業和購買者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者企業,受托人和購買者共同簽署。銷售合同或協議。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高于買斷價,則以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應當在受托人出售開發產品清單的當日確認收益的實現。收到;屬于前兩種情況的,如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買斷價格,并且受托人與買方簽訂了銷售合同或協議,則以買斷價格計算的價格用于在收到受托人出售的開發產品清單的當日確認收入。
3、如果采用基本價格(保證的基本價格),并且采用超過基本價格的兩方共享方法來委托產品的銷售和開發,則公司與購買者簽訂銷售合同或協議,或者公司,受托人和購買者共同簽署銷售合同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高于基本價格,則應確認以銷售合同或協議中約定的價格計算的價格受托人在收到出售和開發的產品清單之日的收入實現。規定不應當直接從銷售收入中扣除支付給受托人的份額;如果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低于基本價格,則以基本價格計算的價格應在受托人收到的已售產品和開發產品清單確認之日確認。受托人與買受人直接簽訂銷售合同的,應當在收到受托人售出開發的產品清單的當日,根據基準價加取得的份額,確認收益的實現。規定。
4、如果采用包銷方式委托開發產品的銷售,則公司可以在包銷期內根據包銷合同的有關規定確認收益的實現。以上;包銷期滿后仍未銷售的開發產品,企業應當按照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和付款方式確認收益的實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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