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的規定
<指南>:關于固定資產增值稅扣除的有關規定后,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金額,可允許的銷項稅...
有關固定資產增值稅抵扣的規定
增值稅改革后,如果原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購買服務,無形資產或房地產,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為進項稅,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扣除。
對于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收購并在會計系統中記為固定資產的房地產,或在2016年5月1日之后收購的在建房地產,應將進項稅額從納稅日起劃分為兩年。收購。扣除稅額,第一年為60%,第二年為40%。通過融資租賃和在建筑工地上建造的臨時建筑物和構筑物租賃的房地產的進項稅,不適用于上述第2子年度扣除額。
允許從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中扣除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和游艇的進項稅額。
如果原納稅人一般是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增值稅,無形資產或房地產的一般納稅人,并按規定代扣增值稅,則允許從進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銷項稅是來自稅務機關的,也可以是預扣的。債務人在納稅憑證上獲得的增值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使用納稅憑證抵扣進項稅的納稅人,應具有書面合同,付款證明以及來自海外實體的聲明或發票。如果信息不完整,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
可以扣除購買固定資產的增值稅嗎?
允許納稅人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發生的,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簽發的增值稅抵免證明,其依據是或依據。增值稅抵扣券計算的增值稅金額。房屋和建筑物等房地產不屬于增值稅減免范圍,汽車,摩托車,游艇等也不屬于增值稅改革范圍。即,購買上述固定資產的企業不得扣除其所含的增值稅。財稅[2009] 113號文進一步明確,以建筑物或構筑物為載體的輔助設備和輔助設施,不論是否單獨記錄和會計處理,均應視為建筑物或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及其投入。稅額不得從銷項稅中扣除。輔助設備和輔助設施是指:給排水,供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建筑設備和輔助設施。
固定資產增值稅減免60%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扣除額暫行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一般增值稅納稅人在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不動產建設2016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進項稅,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在兩年內從銷項稅額中扣除。第一年的扣除比例為60%,扣除比例為第二年為40%,根據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期進項稅額應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扣除上述進項稅額的60%。取得減稅證明;在取得減稅證明書的當月,應抵扣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的40%。該稅款將在第13個月從銷項稅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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