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之間管理費的稅金計算
[指南]:《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該規定可以理解為:企業是否接受關聯方或不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
母子公司之間管理費的稅金計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繳納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關于該規定,可以理解為:企業接受與關聯方或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服務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所發生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但是,在當前的市場運作活動中,企業之間的分工越來越細化,專業化和專業化。從節省企業成本的角度來看,與企業相比,其他企業或個人受托完成企業特定的生產經營活動。自己動手可能更經濟。公司不可避免地會因提供管理或其他形式的服務而收取并支付管理費。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納稅人不清楚應如何對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的收支管理費業務征稅。作者認為,納稅人必須了解以下三個方面,以了解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計算和收支管理費的處理:
一、支付的管理費列為正常人工成本
在實際工作中,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包括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因總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而分擔的合理管理費,以及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的管理費。 。 。由于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采用企業所得稅,因此總公司和分公司之間由于總公司提供的管理服務而分擔的合理管理費可以通過總公司和分公司自動解決。但是,如果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確實發生了提供管理服務的管理費,則管理服務的價格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確定,并視為正常。不得用于稅務處理的企業人工成本。為避免重復扣除,應在稅前扣除管理費用的分攤方法。
例如,公司A是BCM集團的子公司,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008年,A公司按市場價向母公司支付了350萬元的管理服務費,并取得了集團發行的服務行業發票。 A公司可以在2008年扣除稅前的人工費用350萬元。
二、收取管理費的一方根據服務行業繳納營業稅
服務業是指使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企業。因此,屬于不同獨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間提供管理服務所收取的管理費,應根據服務業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的原則繳納營業稅,以確定管理服務的價格。 。納稅人要注意《關于營業稅的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 16號),其中規定,雙方要簽訂合同和租賃合同(協議),以外包,租賃,外包和將企業或企業的某些資產外包。出租人應當按照服務業稅項,繳納承包商和承租人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費(租賃費)的營業稅。但是,如果締約方收取的合同費用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則是企業的內部分配行為,不征收營業稅:(1)締約方以締約方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K3]承包商的營業收入和支出均已包括在承包商的財務會計中;(3)承包商與承包商之間的利益分配承包商是基于承包商的利潤的。
繼續前面的例子,2008年,BCM集團向甲公司收取管理服務費350萬元,應將其視為勞務收入,按5%的營業稅為17.50,000元。服務業的稅率。
三、合格的非居民公司產生的管理費可以在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定,由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或場所,可以提供其在中國境外的總費用機構或地方的生產和經營。如果機構合理地分配了支出的范圍,額度,分配依據和方法以及其他文件,則可以扣除?梢钥闯,本文是基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收支相抵的原則的基本要求。為了從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和場所獲得一定的收入,其總部在中國境外的公司通常需要提供一些管理或其他生產和運營支持服務。某些費用可能是通過總公司或由總公司承擔的,雖然公司所得稅法實施了公司稅制,但總公司法由公司所得稅法承擔,但根據《公司所得稅法》第3條的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和物業的公司在中國僅具有有限的納稅義務。在中國設立的機構和場所從中國境內獲得收入,并從實際上與機構和場所相關的海外來源獲得收入。如果不允許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和場所分享收入,則中國境外總公司的相關支出可能不會反映在這些機構和場所的特定生產經營活動支出中符合收支相抵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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