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指南]:對于雇員在鍛煉期間的工資薪金,應使用以下公式計算工資薪金的應稅收入: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稅收入=(行使股票的每股市場價格-員工為購股權支付的股票價格)×股數
股權激勵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對于在雇員行使日期期間的工資和薪金收入,應使用以下公式計算工資和薪金應稅收入:
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獲得股票期權而由雇員支付的每股行權價格的市場價格)×股票數量
應付稅款=(以認股權形式支付的工資薪金應稅收入÷規定的月數×適用稅率-快速扣除額)×規定的月數
前款公式中規定的月數是指在國內工作期間職工從中國以股票期權形式獲得的工資薪金的月數。如果超過12個月,則計算為12個月;適用稅率和快速計算扣除額是用認股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稅收入除以指定的月數的商。
員工獲得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權作為工資和薪水。以公歷月份獲得的股票期權工資和薪金為一次,以區別當月的其他工資和薪金,應納稅額分別計算。
計算股票(銷售)轉讓所得的稅額。員工根據轉讓股票和其他證券獲得的收入,應根據現行稅法和政策免征個人所得稅。即:個人行使權利后,通過轉讓境內上市公司的股份獲得的收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中獲得的收入,應當依照稅法計算。依法納稅。
關于繼續對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的收入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1998] 61號):自1997年1月1日起,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的收入將繼續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參與從稅后利潤分配中獲得的收入的稅額計算。職工因參股稅后利潤而獲得的股利和獎金收入,按規定稅率全額征稅,但有關規定免稅,減稅除外。
財稅[2015] 101號:
一、從公開發售和轉讓市場獲得上市公司股票并持有股份超過一年的個人暫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中取得的個人,且持有期限少于一個月(含一個月)的,將全部股利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有期限為1個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暫時減少50%;上述收入統一適用于20%的個人所得稅率。
二、上市公司分配股息時,如果個人持有股份少于一年(包括一年),則上市公司將暫時不代扣個人所得稅;個人轉讓股票時,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將在規定的期限內計算應納稅額,并從個人資本賬戶中扣除證券公司和其他股票托管人,并將其轉移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在下個月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其支付給上市公司。在納稅月份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付款情況。
注意:有條件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一)財稅[2005] 35號,國稅函[2006] 902號和財稅[2009] 5號以及本公告的相關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適用于本公告。公司(包括關聯分支機構)和上市公司公司控股公司的員工,其中上市公司至少占控股公司股份的30%(間接控股僅限于上市公司對二級子公司的控股)。
間接持股比例是通過將每一層的持股比例相乘得出的。如果上市公司持有一級子公司50%以上的股份,則按100%計算。
(二)在下列情況之一中的股權激勵收入不適用于本通知中指定的優惠稅率計算方法,而是直接計入個人當期個人所得稅:
1、除了本條的規定(一),集團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員工還獲得股權激勵收入;
2、公司上市前制定的股權激勵計劃,以及公司上市后獲得的股權激勵收入;
3、上市公司未按照本通知第6條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相關材料。
(三)如果動機對象出于支付個人所得稅的目的而出售股票,并且售價與原始應稅價格不一致,則應納稅所得額和稅項應按原始應稅價格計算。
案例一:甲公司為上市公司,持有乙公司50%的股份,乙公司持有丙公司30%的股份; A公司也是上市公司,持有B公司40%的股份,B公司持有C公司50%的股份。 2013年5月1日,C企業高管王先生獲得了10,000股A公司股票期權,期權價格為每股5元,并于兩年后同意行使該期權。王先生還于2014年1月5日獲得了10,000股公司授予的上市公司A的限制性股票。該股票在登記日的市場價格為9元,獲得時支付了30,000元。鎖定期為一年,并且鎖定期到期。另外,王先生于2013年6月1日獲得了甲公司10,000股的股票增值權。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為8元。約定的股票升值期為兩年。 2015年6月1日,A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為每股10元。王先生從企業獲得了10000×(10-8)= 20000(元)的現金用于股票增值權,王先生當月還獲得了8000元的工資收入(扣除五種保險和一份住房公積金后)。
分析:由于甲公司間接控制丙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0%×30%= 30%(甲公司持有一級子公司乙的股份超過50%,因此計算為100% )。符合上市公司不少于控股公司30%的要求,因此王先生獲得的A公司的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可以適用于股票激勵的優惠個人所得稅政策。
公司A對公司C的持股比例的間接控制為40%×50%= 20%,這不滿足上市公司所持股份不少于控股公司30%的條件。 Wang于2013年6月1日獲得該股票。公司股票增值權應納入當期工資和工資收入中,并同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當月支付的工資和股票增值權個人所得稅(8000 + 20000-3500)×25%-1005 = 5120(元))。
假設滿足個人稅收減免的條件
這兩個收入應課稅[(8000-3500)×10%-105] + [(20000÷12×10%-105)×12] = 1085(元),稅收負擔少,可以看出,股權激勵的稅收優惠政策非常有力。
受限制的庫存情況
根據財稅[2005] 35號文件的規定:
以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獲得股票期權而由雇員支付的每股行權價格的市場價格)×股票數量。
如果員工轉讓預先持有的股票期權,則轉讓的凈收入應為股票形式的工資和薪金收入,并繳納個人所得稅。已獲得股票期權的員工在行權日實際上沒有買賣股票,行權日股票期權規定的股票市場價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直接從授權企業獲得。利差收入,應為利差收入。職工獲得的以認股權形式的工資收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函[2009] 461號規定:
限制性股票的應稅所得= =(股票禁售日的股票市場價格+禁令解除之日的該批次股票的市場價格)÷2×禁令股票總數的禁令數量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此批次從禁令中解禁的股票數量÷激勵對象獲得的限制性股票總數)。
授權股票增值權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是上市公司根據授權日與行權日的股價之差乘以授權股份數所得的現金,直接支付給授權人的現金。
案例2:按照前面的例子,王先生按照約定于2015年5月1日行使了股票期權,甲公司當日的股價為15元。
王先生行使股票期權時從股票期權工資所得的應稅收入:(15-5)×10000 = 100000(元)。
王某獲得的A公司限制性股票已于2015年1月5日解除禁令,解除當日A公司股票的價格為15元。
解除禁令后,王先生的工資和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資為應稅所得:(9 + 15)÷2×10000-30000×(10000÷10000) = 90000(元))
股權激勵稅的計算
一、一次性執行稅計算。
如果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首次獲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收入和限制性股票收入,則上市公司應根據以下公式計算和代扣其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薪金和股票期權形式的薪水應為稅收收入÷規定的月數×適用稅率-快速計算扣除額×規定的月數。公式中規定的月數是指在國內工作期間雇員從中國境內以股票期權形式獲得的工資薪金的月數。如果超過12個月,則計算為12個月;公式中的適用稅率和快速扣除商是股票期權形式的工資薪金應稅收入除以指定的月數的商,并根據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確定工資。
二、一年中多次練習的稅收計算。
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從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中獲得的收益超過兩次(包括兩次),包括通過兩次(包括兩次)通過相同形式的股權激勵所獲得的收益,或者兩次獲得相同收益時間上市公司以股權激勵收入的形式,將其在納稅年度內的各項股權激勵收入相結合,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工資和薪金所得的累計應納稅所得額,形式為在納稅年度中獲得的股票期權÷規定的月份數×適用的稅率-快速計算扣除額)×規定的月份數-在當前納稅年度中以股票期權形式累計支付的工資薪金。
案例3:根據前面的示例,當Wang所持有的A公司的限制性股票于2015年1月5日解除時,這是他在納稅年度中首次獲得股權激勵收入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90000÷12×20%-555)×12 = 11340(元)。
Wang持有的A公司的股票期權于2015年5月1日行權時,屬于一個納稅年度獲得的第二個股權激勵收入
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90000÷12×25%-1005)×12-11340 = 24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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