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出口退稅的稅收待遇的答案
[指南]:1、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以生產為導向的出口公司。 2014年8月15日,它出口了一批外國服裝,并宣布免稅,信用和退款,但在10月,客戶由于質量問題要求賠償3000。美元。請問:應如何在會計和稅收方面處理這種補償?免稅,信貸和退款是否有必要...
關于出口退稅的稅收待遇的答案
1、問:我們公司是一家以生產為導向的出口公司。 2014年8月15日,我們將一批服裝出口到國外,并宣布免稅,信用和退款。但是,在10月,客戶由于質量問題要求賠償3,000美元。請問:應如何在會計和稅收方面處理這種補償?免稅和退款是否需要恢復?
答案:當您的公司由于質量問題需要支付對方的客戶賠償時,會計和稅務處理都分為兩種情況:
(1)如果賠償是針對商品本身的質量,那么對于賣方而言,所支付的賠償實際上等于對買方銷售商品的折扣或補貼,應以折扣為基礎,折扣的有關規定: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對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企業銷售的產品發生銷售折扣,應在實際發生時沖銷當期銷售收入。 ,但是,如果銷售折扣是資產負債表后事件,則應應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后事件”,并且其會計處理方法與銷售退貨相同。
已辦理的稅收減免,抵免,退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外匯代收資料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出口貨物符合公告附件3所列理由(第2項適用于本案:對于出口貨物的質量,請提供有關證明書)進口商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如果由于客觀原因不能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請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有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的書面保證字母),并且如果在該日內無法收取外匯或無法收取外匯在出口退稅(免稅)申報期限的最后期限內,應按照會計制度抵銷出口銷售。收入,同時抵消了當前的免稅,抵免和退稅數據,并在退稅(免稅)聲明的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了“未收出口貨物外匯的申報表”期限,并提供附件3中列出的相應原因。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以視為結匯,即視為呆賬。未能在出口退稅(免稅)申報期限內申請“出口貨物未收外匯申報表”。是的,視為免稅。
(2)如果此補償是對外國客戶的商品質量損失,則應將其直接計入營業外支出,并且無需開具紅色出口發票以抵消國外銷售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這是與生產和經營有關的費用,扣除責任人補償金和保險補償金后的余額可以在稅前扣除。如果是出口,則免稅和退稅貨物不能以外匯收取,可以按照上述要求退還出口貨物(免稅額)(在免稅期內)提交“不接受外匯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并予以處理作為壞賬,免稅和退款將在當期抵消;否則,將被視為免稅。
2、問:如果我們公司的出口商品未申報退稅,則根據當地國家稅務局的現行政策,將其視為對國內銷售征稅。請問是否可以扣除2014年9月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的進項稅額?如何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抵扣券抵扣期限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一般增值稅納稅人自1月1日起簽發。 ,2010年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和內陸貨物運輸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當自簽發之日起180天內由稅務機關核證,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在認證通過后的下個月的報告期內。扣除進項稅。在這種情況下,應聲明您公司在2014年9月認證的特殊增值稅發票,以在10月的增值稅申報期間扣除進項增值稅,但是由于貨物是為出口而購買的,因此未扣除進項。然后,如果無法對這批出口貨物進行退稅處理,并視為對國內銷售征稅,則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編號: (2012年12月24日)。具體操作如下:如果最初記錄在出口庫存帳戶中的出口貨物轉移到國內銷售或被視為應征稅為國內銷售,并且已經申報退稅(免稅)的出口貨物被退回和轉移對于國內銷售,外貿公司應在發生國內銷售或商品被視為國內銷售的月份,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商品的證書,以供國內銷售。同時填寫《內銷出口貨物證明書申報表》,并提供正式的電子數據及有關資料,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用于退還出口貨物的已繳稅(未退還)證書的復印件;國內銷售發票正本和復印件(會計頁面);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貿企業在出口貨物轉為內銷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稅收時,應將其用作進項稅額抵扣憑證。填寫《增值稅申報表》時,應按照《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二第11欄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填寫進項稅額。在“內銷出口貨物證明書”扣除證書中列出的“進項稅額”,然后從“稅法中不允許扣除的進項稅額”欄中減去進項稅額附表2第28條。
3、問:如果外貿公司的應稅貨物出口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收到所有文件以申報退稅,并且同時超過了免稅申報期限,則應被視為國內銷售?
答案: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和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九條(財稅[2012] 39號) ,出口企業或其他實體必須遵守有關出口貨物和勞務的免稅政策。特殊區域內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被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為免稅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未按照規定申報免稅的,它們應被視為國內銷售的商品以及加工,維修和修理服務。 ,營業稅。因此,對于問題所述的情況,如果認為出口貨物是在國內銷售的,則可以扣除進項稅額。具體步驟分為兩種情況:首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過認證,外貿企業應將其視為內銷貨物。同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簽發“內銷出口貨物證明書”。申請時,填寫《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書》,提供電子數據和特殊增值稅發票(扣除單),特殊海關進口增值稅納稅表,批量報關單。購買和記錄銷項稅文件,例如帳戶憑證副本。外貿企業在出口貨物轉移到國內市場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稅收時,應當以此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券。進項稅額應按照“增值稅進項稅額”附表2的第11欄中的“外貿企業進項稅額扣除證明”填寫。 “用于國內銷售的出口貨物轉移證明”。其次,特殊增值稅發票尚未通過認證或剛剛通過認證。您可以在認證后的下個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所附數據表的第二欄中填寫進項稅額,“當前證書是一致的,并在此聲明扣除額”具體會計處理方法為:借方“主營業務收入-出口收入”,貸方“主營業務收入-國內銷售收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借方“主營業務成本(紅色字母),信用額為“應交增值稅(應交進項稅額)(紅色字母)”。注意:外貿公司已經計提了“應付稅款-應付增值稅(進項稅轉出)”,紅色字需要沖銷。
4、問:我們公司是一家制造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出口了一批商品。由于質量問題,客戶要求退回所有商品。目前,出口貨物報關單尚未申報出口退稅。請問:我需要申請退貨(不退款)證書嗎?如果是部分回報,我應該如何處理?我還能申報免稅和退款嗎?免征增值稅的稅基是什么?
答案:如果您的公司在未聲明免稅,抵免和退稅的情況下出口貨物,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出口貨物退還已補償稅款(未退款)證書”。免稅和退稅聲明。如果是部分退貨,則應在“出口退貨退稅(未退款)證書”的“退貨稅額”列中填寫退貨出口價值的一部分,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貨證明。對于扣除出口退貨數量和退貨數量的出口報關單的數量和金額,使用剩余的可退稅數量和可退稅金額申報免稅和信用退稅,并提交“出口退貨稅”的副本。付款“(未退款)證書”,并提供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其他相關信息,包括出口貨物報關單(如果在退貨時已經申報退稅,則不需要此信息),出口發票以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信息注:上述出口貨物報關單,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出口退稅(免稅)申報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聲明》(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第26號公告):適用于2015年5月1日(包括5月1日)之后出口的貨物,但以出口日期為準根據海關出口報關單的電子信息),出口公司在申報出口退稅(免稅)和相關業務的紙質海關報關單時將被免除提供。但是,受離境港退稅政策約束的貨物申報是例外。
此外,關于申報免稅,抵免和退稅的稅收計算依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 《勞動服務》(財稅[2012] 39號)規定,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是根據出口貨物和勞務的出口發票(國外銷售發票),其他普通發票或專項發票確定的。用于購買進出口商品和服務的增值稅發票,以及用于海關進口增值稅的特殊付款簿。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和服務(進口貨物和再出口貨物除外)的增值稅退(免)稅計算依據為出口貨物和服務的實際離岸價格(FOB)。實際離岸價格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格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未反映實際離岸價格,則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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