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確認方法
[指南]:鑒于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基礎明顯偏低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2010年第27號公告闡明了稅務機關可以采用的四種核查方法。
股權轉讓計稅依據的確認方法
鑒于在股權轉讓中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依據明顯較低且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2010年第27號公告闡明了稅務機關可以采用的四種核查方法。
(1)參照對應于每股凈資產的凈資產份額或納稅人的股份份額,轉讓股權轉讓收入。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對于占總資產50%以上的公司,其凈資產必須由中介機構進行評估和驗證。
(2)參照同一股東或同一公司其他股東的相同或相似條件的股份轉讓價格,以核實股權轉讓收入。
(3)指在相同或相似條件下,類似行業的股權轉讓價格,以驗證股權轉讓收入。
(4)如果納稅人不同意主管稅務機關采用的上述核查方法,應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在確定真相后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核查方法。
此外,2010年第27號公告規定,納稅人重新轉讓已轉讓的股權,并規定股權轉讓成本應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以及買方承擔的有關稅費。
示例:張先生和太太以他們的名字開了一家公司。在公司上市之前,他們免費向兩個女兒捐贈股權。有人質疑這對夫婦是否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函〔2009〕285號第四條的規定,如果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低(如平價,低價轉讓等),沒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批準的凈資產份額對應的權益比例。而且,由于2010年第27號公告“將股權轉讓給了對轉讓人負有直接撫養或撫養義務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孫子,兄弟姐妹以及撫養人或撫養人”,因此要說明理由。張先生和妻子向親戚免費贈送的股權可以理解為征稅基礎很低,但有正當理由,可以視為以公平交易價格進行的交易,而且,夫妻倆沒有從股權轉讓,也沒有股權轉讓收入,因此無需繳納個人稅,當然,如果接收人不是夫妻的親戚,即不屬于2010年第27號公告所列情形,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規定核實并征收個人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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