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新的規則在2019年以原始適用稅率開具發票
[指南]:為確保納稅人按照規定正確開具發票并正確運用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最近發布了《關于增值稅進項稅額減免等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 《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接受...
為確保納稅人按照規定正確開具發票,準確運用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了《關于辦理國內旅客運輸進項稅額減免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服務”(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了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適用稅率發票的權限。
《公告》規定,自2019年9月20日起,需要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17%,16%,11%和10%稅率的藍色發票的納稅人應將其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開具適用稅率發票原件的承諾書》,臨時發票的簽發機構臨時發票機構的有效期為24小時,納稅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具適用的稅率發票原件。獲得臨時發票授權的規定期限。納稅人應當保留交易合同,紅字發票,付款收據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以備查驗。
“開具適用稅率發票正本的承諾書”看起來像這樣
《公告》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開具原始適用稅率的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處理。在這方面,《公告》的支持性解釋進一步闡明:如果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而發票未作聲明的開具,納稅人應作補充聲明或更正聲明。如果涉及滯納金的支付,則應按照規定付款。 如果應納稅額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發生,則不會開具適用的原始稅率發票。如果已開具發票,則應按規定作廢。如果不滿足無效條件,則應按規定開具紅色字母發票,并按新的適用稅率開具正確的藍色發票。文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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